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发根,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273326。
委托代理人:吴永超,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1670478。
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899号慧谷创意产业园味粽创客空间B座2层C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XFB59U。
法定代表人:熊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865295。
委托代理人:刘庆,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1373。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2020年1月9日,被告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做出(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之一裁定书准许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