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发根,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273326。
委托代理人:吴永超,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1670478。
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899号慧谷创意产业园味粽创客空间B座2层C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XFB59U。
法定代表人:熊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865295。
委托代理人:刘庆,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137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承担2225元,退回原告2225元。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