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461号

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山庄富纳街**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61177K。

法定代表人:吴力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杰,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长华国际商业中心****19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168694。

法定代表人:林作万。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7248.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7248.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