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480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DMTK2M。
法定代表人:王中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山庄富纳街**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61177K。
法定代表人:李德民。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辉文、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643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48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水工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6431.9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