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986号
原告:西安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第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彤飞,男,1996年2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研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