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阴县。
被执行人: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61184257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旬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旬阳市*****社区三组。组织机构代码:11610928016058418H。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市***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735291.8及利息、并缴纳诉讼费15000.00元、执行费975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查银行、查工商、查不动产、查网络资金、查车辆、查证券、查保险等,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247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8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
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