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民初6号
原告:延安建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小区XX**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EU496K。
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XX镇XX座行XX村XX村村民,现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707271611。
被告: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611842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长县财政局。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县XX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1016075664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延安建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长县财政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延安建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建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建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延安建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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