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330号
原告:陕西达诺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640Y4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6661184257M。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达诺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达诺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达诺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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