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1211号
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骁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