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投未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航投未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6民初37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被告西安航投未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辛尚坡村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缺席) 被告中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里花北路永和锦湾汇2号楼3单元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缺席) 原告***与被告西安航投未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航投未来公司)、中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隧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投未来公司、中隧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航投未来公司支付原告报销款合计42957.25元,被告中隧通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航投未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被告航投未来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2年10月由原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航投未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后,将原告劳动合同关系转至被告中隧通公司处,但是让原告依旧处理被告航投未来公司的老项目工作。现在因被告中隧通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原告与被告中隧通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经过财务核算,期间原告处理被告航投未来公司老项目工作产生的差旅及报销费用合计96526.25元,扣除已经给原告的支付费用后剩余42597.2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航投未来公司、中隧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5日,原告与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任技术总工,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约定月工资10000元,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2022年10月10日,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西安航投未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后将原告劳动合同关系转至被告中隧通公司处任工程部经理,委托原告继续处理被告航投未来公司的老项目工作,原告遂以被告航投未来公司委托人的名义参加多起纠纷的诉讼,产生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加油费等,被告未予报销。后因被告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遂主动提出离职,2024年7月1日,被告中隧通公司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职于我公司工程部门经理职务,自2024年7月1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手续已办理。其中《员工离职交接表》载明:航投报销未付42597.25元、2024年9月结清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120502.03元。该表有被告中隧通公司财务部主管***、人事部主管***及总经理***的签字。后原告向被告航投未来公司开具了发票,但二被告称一直没有銭至今未能支付。2024年9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分别请求支付报销款和工资,同日,该仲裁委以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24年12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4]第4165号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隧通公司向***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合计120502元。双方均未起诉,该裁决已经生效。再查明:***系被告航投未来公司和被告中隧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各持己见,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报销凭证(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及发票、离职财务结算单(***是人事经理)、公司名称变更资料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相关费用的,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航投未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又转入被告中隧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被告中隧通公司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中明确包含原告与被告航投未来公司期间的劳动关系,因该二被告均系***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故应认定二被告之间形成混同用工。现原告要求被告中隧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在履行职务中受被告航投未来公司的委托参加多起纠纷的诉讼,产生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加油费等,被告航投未来公司应当按照单位内部制度予以报销支付,且该事项与劳动合同履行密切相关,故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处理。现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核算,在《员工离职交接表》载明:航投报销未付42597.25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予以放弃。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西安航投未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出差报销款42597.25元。 二、被告中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