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7160号 原告:西安致中和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镇XX庄XX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露露,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城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西安致中和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致中和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致中和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致中和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7元,由原告西安致中和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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