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705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本院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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