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1921号
原告: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4974X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商川东路水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7250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