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8720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5********。
被告:西安市德泽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7********。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5********。
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德泽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晏
书 记 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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