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1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湟源县大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负担,余5元退还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