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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1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湟源县大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负担,余5元退还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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