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路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与叶县路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0号
原告: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7CP02X,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杜村寺村。
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叶县路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76528531Y,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北水闸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与叶县路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县路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叶县路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百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