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绿琦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淄博绿琦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91民初12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淄博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淄博绿琦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韩志国,总经理。
被告1、2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委:高绚,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淄博绿琦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以与被告***、淄博绿琦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继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牛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