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018号
申请人: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裕桥花园小区沿街房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667236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3MEA110380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小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顶峰,书记。
申请人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05494.5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605494.5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