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91民初1368号
原告: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裕桥花园小区沿街房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667236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3MEA1103804。
法定代表人:项峰,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淄博张店地平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绿化提升工程款530913.5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养护费696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竞得被告社区绿化提升工程的成交施工人,原告持《成交通知书》于2020年3月8日和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ZSTH-20200224《淄博张店区**社区绿化提升工程合同书》,约定了合同范围和条件、合同总价、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违约责任、质保期等,其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原告入场按照双方约定开始施工,验收完成后支付预算价款的85%,经相关部门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值的95%,留审计定案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所有项目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等。原告依约于2020年3月10日开始施工,于2020年4月13日工程竣工,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后被告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山东中盛泰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该审计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出具中盛基审字(2020)第57-01号淄博市张店区**社区绿化提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涉案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为审定值1930913.58元。截至2021年4月15日,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先后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11月16日共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1400000元,剩余530913.58元至今未付。2021年4月15日原告施工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经被告社区两委研究同意,暂由原告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7月31日共计3个半月的养护时间对**社区绿化提升工程代为养护,后原、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社区绿化提升工程补充协议,并约定了养护时间、费用明细、付款方式等,其中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为“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付清养护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涉案工程款530913.58元、养护费6967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小***会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但工程款项迟迟没有到位的原因是财政拨款没有审批下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成交通知书、合同书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社区绿化提升工程补充协议、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等,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曾用名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书及附件、**社区绿化提升工程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且被告拖欠原告涉案工程款及养护费事实清楚,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30913.58元及养护费69678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0913.58元;
二、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养护费696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6元,减半收取4903元,由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