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9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铭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铭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998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铭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