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4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26民初20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琳,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周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旭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黄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