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2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226210X6。
法定代表人:余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26执2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