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26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杰,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肖应学与被告河南泰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应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肖应学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