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4591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兰勇,总经理。
关于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再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96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