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7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住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兰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灵宝市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住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轩,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郭轲,该局局长。
上诉人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0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0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