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402民初367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九江市庐山区,现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九江市濂溪区广播电视台,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老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2491470460T。
法定代表人:裴盛付,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焱,该电视台办公室主任。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濂溪区分公司,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老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93767636T。
负责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才明、刘清林,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濂溪区广播电视台(下简称濂溪区广电台)、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濂溪区分公司(下简称濂溪区广��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濂溪区广电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焱、被告濂溪区广电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才明、刘清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二被告为原告从1995年10月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社保补足15年、医保补足30年)或由二被告按同等待遇支付原告养老金和医疗补贴;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4年10月开始在原庐山管理局赛阳人民公社(现濂溪区赛阳镇)广播站工作,1992年5月,九江市人事局依照规定,落实乡镇“三站”从业人员政策,原告参加全市统一考试,被录用为九江市庐山区广播电视站乡镇聘用干部。1993年受赛阳乡人民政府委托,自筹资金开办发展有线电视��业,至1998年10月,庐山区广播电视台对各乡镇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整合,将人、财、物全部收归局统一管理,当时电视台下发【庐文广发(1999)03号】文件,规定医保社保由其统一安排。2007年3月区广电台下发【庐广电字(2007)5号】文件,规定男同志55周岁安排退休(原告在内退人员之中),并补办医保社保,在未办好之前退休待遇按区台意见执行,如办好了医保社保手续,按国家政策执行。2012年4月,区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网台分置,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被移交至区网络公司。现因二被告互相推诿,致使原告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无着落,经原告多次请求,2017年召开了专项会议,要求二被告负责依法为原告补交1995年10月至退休时的养老、医疗保险,但二被告仍然未予落实,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濂溪区广电台辩称:1、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属实,原告的这些问题是我们广播电台的历史遗留问题;2、2012年网络公司分离出去,当时有考虑到类似于原告的这种情况,为这种情况的人办理了社保医保,但因为原告是农村户籍,按政策无法帮其办理;3、2017年12月政府投入194万元解决广电系统历史遗留下来的职工社保医保问题,其中涉及原告的费用已经交到社保机构了,只是因为社保政策问题,需要补充一些相关的佐证材料。
被告濂溪区广电网络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属实,我公司也一直在解决这个问题,原告1998年10月被收编于庐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由当时的文化广播电视局为其发工资,由于政策原因当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医保,2007年原告内退,仍由庐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发给其退休工资,2012年3月18日网台分离,就把原告按人员分流分到网络公司,由网络公司按原标准发给其工资。到2017年7月���省网络公司审计时发现原告不在上收人员之列,就下文我公司停发原告工资,原告因此找我公司反映情况,我公司向区政府反映该情况,区政府就此召开了相关会议,要求相关单位合理合法的解决其问题,现在已经将这笔费用打入了社保局的账户。
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适格;二、九江市濂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三、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原件质证复印件存档),证明原告是事业编制;四、①庐山区乡镇街道聘用制干部工资及退休费审批表(从九江市濂溪区赛阳镇政府复印而来并盖章),②聘用干部工资审批表,③证明人胡克胜、曹德贵签字出具的证明,并加盖赛阳镇人民政府公章,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是1974年参加工作;五、庐文广发(1999���03号文件、庐文广发(2000)03号文件、庐广电字(2007)5号文件、赣广局字(2008)25号文件、庐山区委常委第二号会议纪要、濂府办纪要(2017)39号会议纪要、2017年12月3日会议纪要,证明原告一直在反映社保医保问题,相关单位也一直在考虑该问题,但一直未落实。
被告濂溪区广电台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濂溪区广电网络公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两被告未提交证据。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为本案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1974年10月开始在当时的庐山管理局赛阳人民公社(现濂溪区赛阳镇)广播站工作,1991年11月成���“九江市庐山区赛阳镇广播电视站”,1998年10月,当时的庐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对各乡镇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整合,将人、财、物全部收归局统一管理。1998年10月九江市庐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显示,“九江市庐山区赛阳镇广播电视站”编制员额三名,实有人数一人,负责人为***。九江市庐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1999年3月9日所发“庐文广发(1999)03号”文件中明确,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实行聘任制,***为赛阳站负责人,该文件明确,各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医保、社保由局统一安排。2000年4月5日所发“庐文广发(2000)03号”文件中亦明确“各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医保、社保由局统一安排”。2007年3月22日九江市庐山区广播电视台下发庐广电字【2007】5号文件,该文件为《庐山区广播电视台关于祁旺召等同志退休及退休待遇的意见》,指出,区台自1999年与乡镇广播电视站联网,实行人、财、物由区台直接管理,包括原告在内一批老同志,已到退休年龄,由于历史原因,未参加社保、医保,决定在乡镇广播电视站工作的男同志年满55岁的安排退休,退休人员的工资由区台统一发放,并明确了原告的退休工资标准,同时明确“为乡镇广播电视站退休人员补办社保、医保,在未办好之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区台意见执行。如办好社保、医保手续,按国家社保、医保政策执行。”此后,原告即内退,由该台发给退休生活补助。2012年电视台与网络公司分离,原告被交由濂溪区广电网络公司管理,该公司按原标准逐月向原告发放款项,2018年1月区广电网络公司开始停止发放原告的退休生活补助。至今为止,原告的社保、医保手续仍未办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受劳动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1974年到基层广播站工作,1998年10月由当时的九江市庐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今九江市濂溪区广播电视台)统一收编管理,并一直由该台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直至退休,其与濂溪区广播电视台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濂溪区广播电视台作为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个人应缴纳个人需承担的部分。2012年原告已由濂溪区广播电视台移交给濂溪区广电网络公司管理,该网络公司亦按月向原告发放退休金,对原告现为网络公司人员这一事实应予认定。但原告在此之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故其社保费用还是应由濂溪区广电台为其补缴,濂溪区广播电视台多次印发的文件中亦明确原告的医保、社保由局(台)统一安排,原告要求被告九江市濂溪区广播电视台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濂溪区广电网络公司应予以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濂溪区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原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具体缴费数额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原告***自行缴纳。
二、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濂溪区分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九江市濂溪区广播电视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桂 翔
人民陪审员 郑建国
人民陪审员 伍 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