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西安博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3114号
 
申请人:西安博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博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凯尔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凯尔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凯尔圣花园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博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博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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