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春天一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体西路与吴泰闸路交叉口京杭休闲港地下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逯新梅,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春天一百文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因现经本院执行和解中心主持和解,双方自愿达成执前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1执2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