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298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启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鼎盛骏景8号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TTQ827。
法定代表人:邱煌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图强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1310683716X。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段秀彬,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民委员会、段秀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起诉时遗漏被告主体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谢凯歌
人民陪审员  蔡祥山
人民陪审员  邱金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莹莹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