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53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石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2909640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50418K。 法定代表人:楼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