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698号**中心写字楼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3YMO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G4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60947853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明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6层3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698号**中心写字楼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3YMO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西旭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仑村下那挖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95117761H。
法定代表人:**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432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霈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明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耀公司)、广西旭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升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旭日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中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质证并接受询问。原审被告明耀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雁
审 判 员 苏益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