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马路北侧(天易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329469197F。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塔园路300弄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6094785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3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7770.4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已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2年4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428244.4元,以实际执行到位147770.45元,尚有4280473.95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严峻,难以外出(含上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3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文彬
书 记 员 ***
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