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G4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6094785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3YM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698号**中心写字楼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70177790。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旭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仑村下那挖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95117761H。
法定代表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明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旭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3.68元,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