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61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500号6幢L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徐 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