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61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500号6幢L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现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徐 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