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恢54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G463室。
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
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57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在支付90万元后,余款不再履行,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54,251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线索,故对于余款1,808,646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本案被被执行人的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短期内难于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