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生于1951年8月22日,住禹州市杆草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建筑公司,住禹州市八士坊街。
法定代表人:席新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建筑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1081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