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建筑公司

禹州市建筑公司、许昌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81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禹州市八士坊街。
被执行人:许昌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许昌县许由路。
被执行人:代建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8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以(2018)豫1081执21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081执21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