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3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建国,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建筑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八士坊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建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1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禹州市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出示七组新证据,被上诉人无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以上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1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5元退还上诉人代建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