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1执965号
申请人禹州市建筑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八士坊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15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明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4551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455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