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543号
申请人:**尤,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新都路31号涌鑫中心4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皋古广,执行董事。
原告**尤与被告***、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尤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22元或等额资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22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967元,由申请人**尤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