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479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闸村开放大道11号东闸村部三楼。
法定代表人:皋古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鼎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170号恒大名都花园10幢108室(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鼎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鼎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61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鼎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1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1元,由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