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11号东闸村部3楼。
法定代表人皋古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一组紫金国际大厦1幢1008室。
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治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