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494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闸村开放大道11号东闸村部三楼。
法定代表人:皋古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4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