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皋古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20]裁字第2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09执58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79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