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991执2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6967231931,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苏099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黄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登湛公司给付380554元,并承担以38055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如被告黄某某有还款行为,则计算利息的基数,以实际欠款的数额为准)。二、如被告黄某某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第一条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登湛公司有权就被告黄某某结欠的所有款项、利息及因实现案涉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008元,减半收取3504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在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三、各方就本案余无瓜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登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3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3年10月17日、2024年1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找到被执行人帐户进行了轮侯查封,查封期一年,从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3、2023年10月23日,本院委托启东市人民法院至启东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启东是否有不动产,同月25日,该中心回函黄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4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并登记为失信人的强制措施。 5、2024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将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9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