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1011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第三人河北美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