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8624号
原告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西段。
负责人***,男,汉族,生于1947年,住禹州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楚倍倍
书 记 员 雷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