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3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2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2年9月3日,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4日,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7月2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7日,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豫1081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43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64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价值相当于643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