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2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1年5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52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1年1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审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尤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毫歌
书 记 员 杨 冰